惠州停车位租售新管理办法7月9日起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量:836

6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解决当前惠州部分业主希望一次性购买多个停车位以满足家庭车辆停放需要、部分业主希望租赁停车位的需求,以及有些小区停车位量紧缺、供不应求,有些小区停车位却闲置无人租购,因停车位销售信息不对称、人防停车位使用等问题导致的矛盾纠纷。

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专有部分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或者受益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共有部分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将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销售的价格区间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租售停车位的,将租售方案在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租售方案应包含停车位的配比情况、销售情况、面积情况、价格等信息。

小区业主可购买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

《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未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大于1:1),在保证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停车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向需要购买第2个停车位的业主出售。

同时,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3年或者竣工备案超过10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停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停车位未售出的,业主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停车位。

在停车位配比超过1:1的小区,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在扣除未销售房屋预留停车位数量,仍有剩余停车位未售出的,公示60日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向已购停车位业主增加出售一个停车位。公示期间,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停车位出租应首先满足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需要,停车位出租给本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租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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